WT0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基本规则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于1987年10月提出,有关知识产权规范的谈判,不能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协定和世界版权协定作为唯一的基础,还应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确立更有效而统一的原则方面达成一致。美国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欧共体成员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的支持。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提出的原则立场态度表示不能接受。但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以及从发展本国经济,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善本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利益目标出发,许多发展中国家终于转向支持。1989年4月关贸总协定成员方部长们就知识产权谈判达成下列原则协议:
(1)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或条约的适用性。
(2)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适用性、范围及使用确定标准和原则性条款。
(3)拟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效执行时,应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
(4)关于迅速而有效地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的程序及有关条款(包括关贸总协定程序的适用性)。
(5)为在最大范围内落实谈判成果而作的过渡安排。
各国还同意谈判应考虑各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所提出的意见,并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缓和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紧张气氛,谈判须有助于加强关贸总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相互支持的关系。1991年12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草案。该草案经过局部的文字修改后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并于199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议共有七个部分,73条款。第一部分:总条款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标准;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程序;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过渡协议;第七部分: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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